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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给中央首长的请求书---请伸出援助之手 |
| www.9161.com.cn 来源:富康网 作者:佚名 加入时间:2007-10-5 8:48:58 观看次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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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向村委书记蔡家仁申诉,请求处理。但八十年代初我母不意,让蔡家仁结为宿怨,他竞向我报私仇,不准绍湖与我处理,迫我与绍烈处理,处处为难我,一切按绍烈要求办,甚至为绍烈提出无理要求,我不得已向镇委申诉,在蔡家仁串通镇委人员麦贻谋虚报下,不容我申斥。我又向何庆祝付镇长申诉,蒙他同情、协助,虽为我奔走,最终由于家仁和贻谋的共同作难下,也不能为力。拖延至今,由于我们和儿女别无宅基地,只有唯一的这一块,陈绍湖和陈绍烈都另有宅基地(陈绍烈的宅基地除了和我们相连的一块外,还有一块在瓜园里)。不得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只好将实情和举证人的证明材料上呈中央,再次请求 帮助回归按洪海生书记当年在学校召开村民大会上的宣布“这块宅基地属绍尧”。全部划给我们建房屋,以使我们和儿女有一地安居,否然,敬请也必须回归该宅基地我原来的部分:该宅基地的五分之三给我,并规定留出足够车辆出入的大路让我进出,才可建屋,无限感谢。 三、七月十三日的请求书 请求事项:1)陈绍湖、陈绍烈和我们在共用宅基地上的纠纷不仅是土地权属之争,已构成土地侵权、违法行为,已属土地侵权、违法案件。敬请应给立案,按土地侵权。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。 2)敬请勒令陈绍湖、陈绍烈立即交出非法的土地买卖交易合同,宣布无效,勒令违法者拆毁一切违法建筑和种植,恢复土地原状,没收违法者陈绍湖的非法所得1700元并按法加以罚款。 请求事实和理由: 1)陈绍湖擅自把与我们共用的宅基地以1700元卖给陈绍烈,不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批准。 2)陈绍烈在与陈绍湖非法签订土地买卖合同,付款后,不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、批准,又没有和共有宅基地的我们协商处理,竞擅自在其宅基地的东边、北边围起砖墙来;在其宅基地内种上植物、占去该宅基地面积1/2以上。 以上事实俱在。其行为已构成土地侵权,违法事实。 3)绍湖、绍烈两人的土地违法行为,其始终四所村委书记蔡家仁不是阻止,而是有意公开支持,大力怂恿,明目张胆地为其违法行为张目、出主意。 按国家的,<土地违法查处办法> 第十七条: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,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:1)有明确的行为人;2)有违反土地法律、法规的事实;3)依照土地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。 按国家的,<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> 第三十三条: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,属于土地侵权或土地违法案件的,应当依照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。 四、七月二十六日再次申诉书 1)7月12日蔡家仁书记在九所镇内当我向他说明绍湖、绍烈擅自买卖土地是违法时,蔡说:“他们俩人到时说赠送!”说此话时有十所村孟春吉书记在旁。 2)7月25日中午,罗铁博、罗彪亲到九所中学我宿舍与我谈话时说:“如果你不接受村委会调解和处理,不准上访镇委”并托词说:“陈镇长交代传达的”并说:“绍湖、绍烈买卖土地是合法、合理”。罗彪又说:“举证人的证明材料无用,不能依据;当事人(指绍湖、绍烈)的叙述才是真,才可依据”。当我把纸笔交给他们、请他们写下以上这些话时,他们拒不肯写。 3)在过去蔡家仁处理此事过程中,罗铁博一有参与时,就为陈绍烈提出无理的要求或在蔡家仁作难时帮腔。 4)罗铁博、罗彪是陈绍烈妻罗关引的舅爸,罗彪的父亲与罗关引的父亲同胞。不得已,将此情况向镇委申诉。 五 八月一日请求书的第二部分 二、按国家的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”第三十五条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,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蔡家仁在调解处理过程中,借公报“私仇”处处作难我们,为陈绍烈提出无理要求或为陈绍烈等出主意,事实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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